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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纠纷

遗产纠纷的三种主要类型

死者的遗产纠纷会涉及以下三种主要类型:

•质疑遗嘱的有效性;

•争取遗产中的应得利益;

•对交易提出质疑。

 

质疑遗嘱的有效性

如果死者是在没有行为能力(“立遗嘱能力”)的时候立的遗嘱,那么法院可能会宣判遗嘱无效。这需要提供有效的医疗或其他方面证据,来证明其实不具备这方面能力的。

如果死者是在受了不当影响或是在被胁迫的情况下,以特殊的方式立的遗嘱(例如:将遗产作为礼物赠送给某个特定的人),法院可以宣判遗嘱无效。

如果遗嘱被判定无效,那么之前的遗嘱就会成为执行遗嘱。如果之前没有立过遗嘱(或者之前的遗嘱也是无效的),此种情况将被视为没有遗嘱,那么遗产将根据无遗嘱的法律规定进行分配。

我们可以以您的名义向法院申请对遗嘱的有效性提出质疑,或者我们可以代您向法院提出保全申请。

 

争取遗产中的应得利益

这就是通常所说的“家庭利益”的索赔。您可能会听律师提到过一种“FPA” (意为“家庭应得利益申请”)或者“TFM”(意为“立遗嘱人的家庭保全” )的索赔形式。

如果死者有配偶(包括事实配偶)、子女(包括成年子女和继子女 )或某些其他类别的被抚养人,那么从法律角度上说,死者有责任在他/她的遗嘱里以一个“慎重和关爱”或“公正和明智”的配偶/父母/赡养者的态度,为他们提供所需的支撑。如果遗嘱的分配不足以“维护和支撑他们的需求”,他们则有权采取法律行动,寻求遗产中的应得利益。法院可以超越遗嘱,做出他们可以从遗产中获得应得利益的裁定。

如果死者没有留下有效遗嘱,同样的原则也适用于因无遗嘱的法律规定而导致没有得到充分的应得利益来维护和支撑配偶、子女或被抚养人。

“充分应得利益”具体是什么则取决于每个案件的不同情况,并没有统一的计算公式或最低金额。法院将依据许多因素来裁定应得利益,如:

•遗产的规模。

•针对遗产的索赔数量和类型。

•每个索赔者和受益者的财务状况。

•每个索赔者和受益者是否与死者有良好的合作关系;如果不是,关系紧张的原因。

时间限制如下:

•死亡日期后6个月内,申请人必须通知遗产执行人他/她计划争取遗产中的应得利益

•死亡日期后9个月内,申请人必须就应得利益向法庭开始提起诉讼

法庭可以在特殊情况下延长这些时限。但是如果在您提出索赔应得利益时遗产已经被全部分配,那么就已经为时太晚了。

如果你是遗产的执行人/管理人,我们可以代表您去回应对应得利益的索赔。法律费用通常会从遗产中支付。

 

质疑交易

有时一个人可能会对交易产生过度影响,如放弃财产。法庭可以在某些情况下逆转不正当交易,即使该当事人已经去世。

如果死者在去世之前受到不当影响,或是在胁迫下转让财产,(如在胁迫或不当影响下转让房产),法院可以裁定该转让无效。在这种情况下,该财产将重新回归到遗产中。

文德可以以您的名义向法院申请对财产转让的有效性提出质疑,或者我们可以代您提出保全声明。